奚海林|认知异化与法治自觉:清末立宪时期张謇对代议制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5-05-13 11:47作者:奚海林

学术集刊《张謇与近代中国》收录张謇与实业、张謇与教育、张謇与慈善、张謇与城市规划建设、张謇与名人交游、张謇与垦牧、张謇与艺术等方面的专题论文,为进一步推动张謇及近代中国相关领域研究,该刊特推出“《张謇与近代中国》论文选粹”专栏。本文刊载于《张謇与近代中国》2023年第1期,“张謇与现代化”公众号特此转载,以飨读者。



代议制是近代立宪顶层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张謇内心理想的代议制机关先后经历了变法框架下权舆之制、立宪语境中的帝国议会以及预备立宪时期的法治国会三种样态。张謇代议制认知的三个阶段,反映出他对西方立宪制度的认知异化以及对本土法治的自觉,这不仅是近代立宪派士绅救亡图存、积极试错的过程,也是一位实业政治家对国家现代性议题中诸多关系进行思考的过程,背后折射的乃是近代实业政治家在民族情怀渲染下,利用儒家义理调和新旧文明,并对国家现代性问题进行独立思考的立宪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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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

庚子事变后,清廷下诏变法,施行新政,伴随修律与立宪运动的开展,西法东渐的序幕正式拉开。在此期间,国内士绅立宪派逐渐成为一股与革命派和清王室不同的新兴立宪建国力量。其代表人物包括张謇、赵凤昌、汤寿潜及郑孝胥等,这群人多为地方实业领域中的士绅领袖,他们深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交游广泛,虽远离朝廷权力中枢,对国家政治却饶有兴趣。伴随民族危机的不断加深,国内士绅派明确将“立宪”作为自己的政治诉求,试图通过君主立宪来实现国家富强,他们推动的清末立宪运动,极大地促进了近代中国的法理转型。关于清末的士绅立宪派,学界长期以来一直将他们视为“立宪—富强”近代化范式的标准注脚。诚然,对近代中国立宪的分析,不能脱离国家外部危机的时代背景,而追求国家富强的立宪目标恰恰昭示了这场政治变革的外部起因,因此“富强”视角下的解读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是,作为对国际关系挑战的一种内部回应,“富强”实则建立在对外关系的逻辑基础上,如果仅仅关注清末立宪派的“富强论”,则势必会造成一种理论上的危险性——不仅会使清末的立宪运动流于口号化,更容易忽略立宪派对国家现代性以及他们在立宪本土化问题上的思考。

效法西方立宪模式,以宪法和代议制为基点,建立一个新型的国家体制,以整合国家各方力量,本应是清末立宪的任务。然而在具体的移植过程中,有种现象却耐人寻味:在西方原本用以保障国民自由、反映社会民意的代议制度,在中国却一度成为辅助朝廷决议的政策安排,但此种安排却又未能持久。这种南橘北枳的异化,究竟是当时立宪党人刻意的误用,还是西法东渐过程中受人类认知规律制约必然要经过的一个试错环节?尽管解释不一,却不可否认存在这样一个共识,即清末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并非“拿来主义”式的机械模仿,而是体现了某种特殊的旨趣,对此种旨趣的内容及其价值,传统的“立宪—富强”理论未能提供有效的解释。解决这一问题,回归具体历史语境,对立宪运动重要人物的思想轨迹进行分析,张謇便是其中一个理想的观察对象。

张謇是推动清末立宪的重要人物之一,不同于梁启超法理立宪的风格,张謇具有实业家、教育家以及政治家等多种身份,这使他对立宪的理解具体而又丰富——其思想之中包含实业、教育、地方自治以及代议制等多个因素,且这些要素彼此关联,共成一整体。尽管张謇多数立宪主张未被清廷采纳,但其思想却丰富了近代中国的立宪谱系,对近代中国的立宪事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开路先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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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謇撰《变法评议》书影

二、 《变法平议》与权舆之制

(一) 中央与地方代议制的表述分歧

张謇对代议制度的最早阐述出现在他1901年所作的《变法平议》中,在这篇政论中,张謇以六部为纲,对中国传统政治体制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倡议。在“吏部之事”一节里,张謇提出了在中央建置“议政院”以及在地方建立“府县议会”的设想,从他对这二者的相关表述中,我们可以了解张謇早期的代议制认知。

尽管张謇花了不少笔墨阐述了他对代议机构的设想,但内容上似乎无甚新意,其认知未能超越前人权舆之制的范畴。例如文中认为,中国之所以需要议会,是因为它能够发挥沟通君民的作用,“凡制定新法改正旧章,上有所建交院议行,下有所陈由院议达,故下无不通之情,上无不行之法”。“然国有兴革,何以使民不疑?国有征敛,何以使民不怨?兴革视民之俗,何以杜其疑而使之和?征敛视民之力,何以平其怨而使之服?权衡枢纽,必在议会。”君民一体,则万事可成,这完全是从君民关系的视角对议会制度进行的解读。又比如,对议政院议员的选举方式,张謇认为应当由四五个大臣“自辟议员”,这些议员的任务也仅为“集思广益”,议员只可辅助,但无决策,更无监督,这显然与近代代议制度的内涵相去甚远。有人据此指出“其思想水平仅与19世纪的早期维新派相当”。

但是,再看其关于府县议会的一段表述:

其府县会议之法,以地方大小,定议员多寡,多不过五人。议长若副,选于议员之中,上其名于内务省。选举之人、被选举之人,均以家资或有品望者充之。示期投票,票数多者中选;票均较年,年均则定以阄。选定布其名于众,每二年以抽签定留易之半。无俸,有往来滞留之费。常会岁三月一开,临时会有事即开。议事草案,由知事令交付其所议之事会决之。其府县事以地方税支办者,预算之数额,征收之方法,会定之。可否视同议者多寡:可,数多者;数同,则决于长。有大利害,则议员得上其议于内务卿。若妨碍国安背律违规者,知事令,得罢其议。议场许人集听,而亦严毁贬、喧扰、乱杂之禁。

尽管对地方议会的职权依旧有所限制,但“会决之”已经表明地方议会对非“大利害”的事务拥有决定权,此外议员的选举方式、议事形式,甚至议会的社会地位,又大不同于议政院,反而与西方的近代议会制度在形式上颇为相似。虽然未能超越权舆之制的认知,但因此认为张謇对代议制的思考较前人并无进步,显然不够客观。很明显,张謇在代议制的建构上进行了某种异化。

(二) 变法的技术性与原则性

看似逻辑不统一的表述,其背后实则源于张謇对变法谨慎的态度。建置议政院与府县议会,本就是张謇变法思想在具体制度改革上的演绎,因此其背后变法的思想是我们理解张謇代议制认知的关键。尽管《变法平议》的基调是支持响应朝廷变法,以挽救时局,但其中却充斥着一种晦涩的保守主义倾向,正如其文开篇所示:

护墉熏鼠,鼠未尽而墉穿;爱林逐鹯,鹯即去而林扰。乘积弊之后,挟至锐之气,取一切之法而更张之,上疑其专而下不喻其意,伊古以来,变法固未有不致乱者矣。然则鉴变之祸而惟弊之承,可乎?曰:恶乎可!

借“墉鼠”“林鹯”关系的隐喻,张謇意在传达这样一种无奈,即“变法”与“变祸”总是如影随形,但又不可“鉴变之祸而惟弊之承”,字里行间无不透露着对变法的忧虑。事实上,这并非张謇第一次表达对变法的谨慎,《啬翁自订年谱》有这样一条记录:“在京闻康有为与梁启超诸人图变政,曾一再劝勿轻举,亦不知其用何法变也。至是张甚,事必固不成,祸之所届,亦不可测。”可见,张謇并不赞成随意的变法,通过对中外几次变法运动的分析,他先是总结理想的变法须具备“可变之机枢”、“商量”以及“条理”等要素,这是张謇对变法技术性要求的阐述,其后他又通过对“道”与“法”关系的一段论述,指明了对变法的原则性要求:

夫法所以行道,而法非道。道不可变,而法不可不变!日月星辰,曜明而无常度;布帛菽粟,饱暖而无常品。法久必弊,弊则变亦变,不变亦变。不变而变者亡其精,变而变者去其腐,其理固然。而迫隘之计又不可以救汹乱,盖必恐惧修省,而后能定匕鬯之守;必含宏光大,而后能致品物之亨。

坚持法背后的常道,是变法的原则性要求,唯有如此,才能在达到去弊效果的同时,又不至于衍生出祸乱。在张謇看来,议政院与府县议会不过都是“法”的一种具体化,儒家所强调的伦理纲常则是应该恪守的“道”。既然是变法,那就需要在维护伦理纲常的前提下,满足“可变之机枢”,有“商量”,讲“条理”,权宜递序,不能一蹴而就。故而与君主关系更紧密的议政院,不但不能掣肘皇权,反而应该为其服务,对其限制较多,而与庶务关系更大的地方议会,则更显灵活。

值得一提的是,张謇认为建立代议机构,并不意味着政治制度的西化,而是对古老儒家传统的一种复兴。由此可见,在张謇最初的设想中,其曾试图将代议制度纳入中国儒家的思维框架下,亦即在维护伦理纲常的前提下,通过谨慎地变法,对现代议会制度进行必要的异化,使其既能彰显君权,又能对庶务有所裨益。

三、 “立宪”语境下的帝国议会

其变法框架下的权舆之制,实则是意图利用传统儒学思维限制西方代议制度的一种努力,这种思维的运用在当时国内士绅中并不罕见,例如张謇好友,同为立宪派的汤寿潜所作《宪法古义》,便试图以中国古书印证各国宪法中的权利。而造成这种思维方式的原因,则是此时国内士绅,尚受制于传统儒家义理的知识结构,对西方制度缺乏亲身的体验,因此未能把握西方宪法以及代议制度的精神,这也决定了此种叙述方式下的代议机构,与西方议会貌合神离甚至貌神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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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寿潜(1856—1917年)

(一) 从“变法”向“立宪”的转变

在张謇的观念中,“变法”与“立宪”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前者是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下所进行的调整,其目的在于“防弊”,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和保守性;而后者则在试图摆脱传统的桎梏,主张对政体进行改造,“朝廷变法自强,屡下明诏,凡百新政,未尝不渐次设施。然政体不变,则虽枝枝节节而为之,终属补苴之一端,尤当安危之大计”。

1903年4月日本大阪举行第五届“劝业博览会”,受日本驻南京领事转托徐乃昌的邀请,张謇开启为期七十余日的考察。他先后到访神户、大阪、东京等地,对当地学校、工厂、新闻社等作考察并有详细记录。尽管此次他考察的对象集中在教育与实业上,但这期间的所闻所思却为其后来政治思想的转变提供了契机。

在参观日本造币局时,张謇由日本币制改革联想到本国政治文化的一大弊病,反映出他已经从过去谨慎“变法”的思想中脱离:

我政治家之性质,习惯有一大病,则将举一事,先自纠缠于防弊。不知虫生于木,弊生于法,天下无无虫之木,亦无无弊之法,见有虫则去之,见有弊则易之,为木计,为法计,虽圣人不过如是。而我之有立法权者,未更未见弊之法,先护已无法之弊,傎已。东西各国办事人,并非别一血肉特造,止法度大段公平划一,立法、行法、司法人同在法度之内,虽事有小弊,不足害法。

“防弊”固不能举事,唯有公平划一的良法善治才能带来社会的改良,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在张謇看来,日本的“学国”模式,似乎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路径:“自维新变法三十余年,教育、实业、政治、法律、军政一意规仿欧美,朝野上下孜孜矻矻,心摩力追,其用意最当处在上定方针,下明大义……余谓日本真学国也。”言下之意,中国需要像日本一样虚心学习西方的先进制度。

相较写作《变法平议》时的心态,此时张謇对西方制度文明的态度更显包容,然而应该向欧美学习,还是向日本学习,张謇很快在这一问题上陷入了困惑:

十八日   伯斧往游天满宫,余休于旅舍,听二华生论日人十年内与华人交际情状。一生曰:日本风俗由来褊小,维新以后,直中国政令不修,万事隳废,得行其远交近攻之计。士大夫一着欧衣,沾沾自喜,其心目中遂觉凡支那人无不在其下,强暴者无往不为轻蔑凌侮之举,其用柔术者,乃欲揽中国教育之权,以中国为殖民之地。观宏文学院之所为,联队西乡之无行,其最显明者。彼自宋以前无一不效法中国,今唯其老成长者犹能言之,亦尚有惓惓同洲之意,至其政府以迄新进少年殊大不然。彼亦学欧美耳,我学其似而仍须欧美之真是学,而又须摧眉抑颜以受之,不若尽中国学子分游欧美。即使欧美人之待遇犹之东人,我已权二而省其一,不犹愈乎?我是以决去日而游美。是说也,我思之。一生日:登高必自卑,行远必自迩。以我普及教育未兴之人,一蹴而几欧美,是责三尺之童以乌获之任,鲜不蹶者。不若就其犹近我者而借径焉,以为枻也。我之君臣上下,诚确有勾践、种蠡坚忍自奋之图,亦何嫌会稽持盈定倾节事之待。彼骄则我益下,彼肆则我益恭,以求进于学问,下则志苦,恭则气肃,进退消长于实业、教育程度衡之,我果有自立之日。今日之受侮,皆我玉成之资也,苟不自立,人即朝摩而夕咻之,其耻均耳。是说也,我思之。

中国留学生在学欧美还是学日本的问题上发生了分歧,这也是张謇的困惑:在国民教育尚未普及,对日民族矛盾激烈的背景下,欧美与日本的制度何者更适合效仿。回国后,张謇同时组织翻译《日本议会史》以及《英国议会史》,亦可视为该困惑在议会制度选择上的延伸。不过,张謇的困惑似乎未持续太久,日俄战争的爆发让张謇很快有了答案。

其实早在新政之初,国内“立宪”的声音就已经陆续出现,例如梁启超曾在1901年发表《立宪法议》一文,提出“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的论断,只是这在当时尚未引起国内士绅群体的普遍关注,稍有讨论者也是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日俄战争的爆发,则让更多人开始思考立宪与国家前途之间的关系,例如《万国公报》创始人林乐知就曾在此期间指出,中国贫弱的根源在于“事业不振兴”以及“情宜不联孚”,并认为“欲祛此弊,非早立议院不可”,《东方杂志》的创刊,更是为“立宪”的讨论提供了舆论平台,一时间,“立宪”俨然成为一种新的思潮,就像当时有人形容的那样,“其机已动,其端已见,其潮流已隐隐然而欲涌出”。

日俄战争中张謇对立宪的思考无疑是具有前瞻性的。早在战争初期,张謇就已预判出战争的结局,并将日本的胜利归功其国内“实业”及“教育”的成功,而这两项事业无不得益于日本宪法之治的推进:

日本全国略与两江总督辖地相等,若南洋则倍之矣。一则致力实业、教育三十年而兴,遂抗大国而拒强国;一则昏若处瓮,瑟缩若被絷。非必生人知觉之异也,一行专制,一行宪法,立政之宗旨不同耳。而无人能举以为圣主告也,可痛可恨。

日俄战争最终让张謇成为了一个坚定的立宪主义者。他不但组织翻译了《日本宪法义解》《日本议会史》等图书,频繁与官场上的友人讨论立宪并赠送翻译本,甚至还与汤寿潜、赵凤昌等人秘密准备《立宪奏稿》,试图直接游说清廷进行立宪。

(二)日本模式下的帝国议会

受日本立宪成功的鼓舞,张謇在《立宪奏稿》中大力宣扬立宪富强论,“各国宪法不同,其宗旨均归于利国便民,顺人心而施政策,即合众力以图富强”。而要实现立宪,当以日本为榜样:

第欧美非澳各洲,种族各殊,宗教互异,党派又复纷歧,宪法即不能尽合我用。惟日本以帝国为政策,统于一尊,且与中国同洲同文,土俗民情大致不远,明治维新,当时亦由外侮激迫而成,其国势与今日中国亦复异地同揆。

因为中国与日本在文化与国家命运上的相似,张謇通过日本在战争中的胜利看到了未来中国崛起的希望,因而决心以日本为榜样。日本对西方立宪制度的移植,同样经历了一番异化。尽管日本帝国宪法是伊藤博文在考察欧美政治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其内容实则已经就日本特殊的情况而作了重要改变。正如严复所评:“日本之立宪法也,伊藤氏之曹,实杂采欧洲诸国所已行者就之,间亦度其国势、民情所能行者,以为损益,故是编者谓之日本帝国宪法可耳,若以概欧洲立宪之制,则亦有僢弛不相比附者矣。”而日本帝国宪法的一大异化,即表现在其对帝国议会进行限权的设定上:

盖议会为立法之参与者,非主权之分割者也,有议论法律之职能,无确定法律之权能。议会之参议职能只限于宪法原文赋予之范圃,不存在无限之权能。议会作为立宪大政之相关机构参与立法,且议会非只参与立法,亦间接负有监督行政之任务。

在《立宪奏稿》中,张謇吸纳伊藤博文“有限议会”观念的意图亦十分明显:

论者或以君权稍替为疑,查宪法精义,在万几决于公论一语。伏念中国圣经贤传之所诰诚,本朝列祖列宗之所贻谋,莫不以违背公论为兢兢,即近年皇太后皇上遇有大事何尝不咨询在廷,诏求谠论?是宪法所谓公论,不过变咨询之少数为多数且仍决之于上,是君权转因之益尊。

张謇对日本宪法模式的选择,实际上也意味着与欧美立宪的分道扬镳。当时日本学者盐野庸一郎曾对世界各国代议制进行总结,并划分出三种形态,即“主权之主体的性质”、“立法权之主体的性质”以及“代表国民之意思的性质”,其中“主权之主体的性质”又是“久为论者所公认”的学说。日本帝国宪法所创设的帝国议会,并非主权之分割者,作立法的参与者,却缺少确定法律的权能,其所谓的公论,亦不过是变咨询之少数为多数而已。因此,日本模式下的帝国议会,实际并不受世界通行制度的承认,虽名为议会,但实与代议制精神相龃龉。某种程度上,张謇在《变法平议》中那种对代议制度的异化期待,在日本帝国宪法的模式下得到了满足,而日俄战争的胜利,使他更加确信了这种异化是必要且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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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国民程度论”的反思及法治国会观念的形成

(一)立宪的“国民”基础

1906年五大臣出洋考察归来,清廷在权衡立宪利弊之后决定下谕宣布预备立宪,该谕文指出:

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

在清廷看来,“规制未备”与“民智未开”是立宪的两大障碍,骤行立宪,则必然涂饰空文。由此可见,清廷在立宪问题上设置了两大“立宪基础”,国民程度的适格便是其中之一。

进行立宪,必须先养成适格的国民程度,是为国民程度论。起初,国民程度论只是一个学术意义上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在五大臣出洋考察期间,经国内部分立宪官僚的阐述,始成为影响清末立宪进程的政治话语。

张謇并不否认国民程度与立宪二者间的关系,正如他在《为设立预备立宪公会与郑孝胥等致民政部禀》中指出的那样,“伏念立宪之恩命必出自宫廷,立宪之实力必望之政府,立宪之智识必责之人民”。但如若观察1901年以来张謇的思想轨迹,却很难认定张謇是一个国民程度论者。其实早在《变法平议》中,张謇就曾作出与国民程度论截然相反的论调:

法如此,意至美也。而或者以民智未开,议必踳驳而不能合,不知正以议会开民智。选举之人、被选举之人,比绅士也。绅士虽不能尽晓新法,而有文告以谕之,权限以示之,必与蚩蚩者有间。自兹以往,释民教之争,筹学堂、警察、农工商业公司之费,与事而通上下之情,使人憧然动君民休戚相关之感,其不以此乎?

······

民智不能遽开也,有专管司以司之,有议员以联之,有学堂以化之,有警察以通之,有章程以便之,而由为之酌量情形,定年限以次第之。

可见在张謇的观念中,国民程度是否适合显然对国家政治活动有一定影响,但尚不至于成为立宪、建立代议制的先决条件。不过,明诏已下,为了响应清廷的“预备”之义,张謇依旧做了很多努力,以提高国民程度,“夫程度之到,诚难骤言。然坐听其未到而不为之计,又非所以言预 备也”。

在张謇看来,国民并非抽象的政治概念,而是拥有具体的社会层级属性,它由绅董为代表的社会精英与一般国民共同构成,此二者的国民程度及其政治能力,显然是存在差异的。

对于以绅董为主的社会精英,张謇的方案是与郑孝胥等人一起筹建预备立宪公会,宣扬“合群进化”:

人民之智识,何由而进,则非得士农工商四民之中,撮集几许有智识之民,以发愤为学合群进化之旨,为之提倡,无以答宫廷宵旰之忧劳,无以承内外官司之训令。爰将此意,转相传播,闻者感奋,争愿为中国立宪国民之前导,因即名斯会曰预备立宪公会。

而合群进化的目的,实在于培养未来合格之议员。在张謇看来,议会中议员的选举,必是有家资及品望的绅董,但这仅是一般条件,作为合格的议员还需具备“公权”意识,拥有“完全之判断力”。为此,他恳告绅董合群进化,研习法政,对政治原理和法律精神“粗识其端”“略竟其续”,因为只有这样,才有资格被选举为议员:

本年设法政讲习所,城中官绅商,多至所听讲者,仍虑四乡之绅商不能普及。一日议会设立,一镇无能胜议员之人,则一镇失权;一乡无能胜议员之人,则乡失权。是以扩充范围,更名为会。愿集各乡、各镇绅董及曾人学校毕业之人入会听讲,汇其成绩,较其均分,满六十分以上者,给予听讲证书,不及分者留班再听。得证书者,将来得被选举为议员。若被举后有亏公德、不洽地方者,仍夺其证书,庶人知自重而后证书重,证书重而后得证书者益重。吾州绅董、学士、大夫,其无地方义务之心乎?其无个人名誉权利之心乎?

而对于一般国民,张謇则认为,政治上的“预备”须以预备人才为先,而“预备人材,自广设学校始”,于是他将普及教育作为提高国民程度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具体的教育内容上,他主张对法政、测绘以及警察等与地方自治密切相关的学科进行重点教学,以此培养人才来完善地方自治。在教育的方式上,张謇则主张通过“强制”的方式来推进,“窃维自治之本在兴学,兴学之效在普及······各省风气不一,内地民智未开,苟非强迫,诚 难普及”。

然而,从张謇的亲身经历来看,提升国民程度,尤其是一般国民的程度,在现实中却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二)国民程度论的现实困境

首要的挑战是当时频发的毁学案。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前,清廷为改良近代教育,已着手设立新式学堂,然创办新学的理念并未能够深入人心,加之新式学堂的设立侵犯到一些人的利益,因而新式学堂在当时面临着相当大的社会阻力,“自朝廷有不入祀典之庙宇,准酌量改办学堂之沼,而各省寺院,有引外人之保护者矣,有鼓煽愚民聚众毁学者矣”。不过更令张謇失望的是,对于频发的毁学案,当时的法律并不能有效地进行制止,州县官对此大多消极应对,用“和平了结”的方式来处理,对肇事者仅科以罚款,对暴力殴伤教习者仅进行监禁,对于州县官的敷衍态度,张謇毫不留情地进行批评,他指出以和平了结的方式来解决冲突乃“吾国上下一通病”,官员可以因此省事,然而“人民之程度则日益加塞”。毁学案的威胁除了来自社会,在士绅阶层内部,挑战也无处不在。张謇组织的教育学会便受到不明事理的乡绅的抨击,甚至引发“诬讦学会事件”,他们将教育学会政治化,称张謇及其所组织的学会“敛钱植党”“纠众联盟”,这不仅给教育的普及造成障碍,给张謇本人亦带来沉重的打击,使其“几欲陷以不测”。

社会对教育的误解与排斥,以及法律规范的缺失,均给国民程度的提升造成莫大阻碍。另外,普及教育本身面临的巨大经费压力,使得国民程度论最终破产。

关于教育经费,张謇一直信奉“以税助学”,这是当时各国通行的做法,“各国学制,凡初等小学,多用国家税建立。其用地方税者,不足则国家担任补助”,因此他主张通过划定地方税的方式来支持教育、开化国民,“地方税属民政,与教育隔位相生”、“顾强迫非可空言,普及具有价格,则划定地方税为教育费”。不过在立宪预备时期,由于国家税与地方税尚未厘定清楚,张謇不得不在税收之外,另觅他法。于是他选择通过地方自治的方式“就地筹措”。

为了就地筹集支撑教育的经费,张謇开源节流。他一面上书度支部,希望可以借助垦牧公司力量开垦淮徐海荒地,用经营所得来支撑海军与地方教育的支出,“如须银六十万两,则析地为十成,以六成为国有海军产,以四成为地方有之自治教育产”,另一面他又想出“借国家所收缴价之款为建设,借各地所纳每岁之租为补助”的策略。为此他多次向督抚请求免提秋谷款,希望将其留予地方以助教育。

这些努力体现了一个实业政治家的智慧,但其本质上与划定国税与地方税殊途同归。张謇很快发现这些措施最终并不能避免中央与地方的权益矛盾,“京官争之于前,邑人士争之于后”“今乃一切在外销款内开支,则上侵国税矣。近因国税支绌,遂拟提用各属积谷捐之半,则又下侵地方税矣”,张謇意识到走出教育经费困境的根本途径是要划定国税与地方税的界限,但这显然已经超出了地方自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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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保护条约》韩文本

(三)法治型国会观念的形成

若将适格的国民程度作为立宪之基础,则中国之立宪希望渺茫,而民族危机的进一步加深,亦迫切需要一个中央代议机构的出现。1905年日本军队进入汉城,与朝鲜签订《乙巳保护条约》,虽然名义上保留了朝鲜皇室,但其内政外交已完全受制于日本。统监朝鲜的成功,加大了日本对中国侵略的野心,“日人之图统监中国,则于其大隈重信饯别伊藤博文统监朝鲜时昌言之”,“未几又有传说东西列强在海牙公会,密议对待中国政策三条,其最后者为统监财政”。而舒缓这一危机,非召开真正意义上之国会不可,“国会者,人民与闻政治之所也。必人民得有公举代表与闻政治之权,国家乃能加以增重负担以纾国难之责”。作为国家独立之象征,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会将有助于使中国得到国际公法的庇护:

即使列强统监财政之说发生,我国会有词焉:外交,则赔款已过之八年,并未尝分毫短少,即各部所负之债,亦未至不可分偿,不得以债权迫我;内政,则各省有咨议局,即各省财政之监督,万国公法宁有独立帝国而受外人干预财政权者?

对于清廷所持国民程度论的说辞,张謇认为,中国已经有部分人达到了适格的要求,由此部分人充当议员,本就是“代议”之义:

且国会制度者,非尽人而参与国政之谓也。世界无行普通选举之国家,必有限制之资格。吾国资政院、咨议局之选举,即系此种限制制度也。于千万人民中,择其少数有程度者,畀以选举权;又于千百人民中,择其少数有程度者,畀以被选权。

朝廷本应无所顾虑,况且国民程度本身并非代议制的先决条件,相反,国民程度的演进乃是国会政治的结果,“夫国会者,所以演进国民之程度,若不开国会,即人民程度永无增进之日”。解决普及教育的经费压力,也须在国会的运作下进行,“税则者,自治之根源,而人民之大命也。各国更定税法,有不经国会协议者乎?”“筹治须财,筹财须税,筹税须定系统比率,定系统比率须国会。有国会而后筹备有事,无国会直无筹备 可言”。

将国家的改革,置于国会之下进行,可见这一时期张謇对代议制的理解,已经初具近世法治主义的色彩。

张謇法治国会的认知亦表现在他对“监督”的理解上,在其投身地方自治的实践中,张謇曾提出这样一个论断:“法治国之精神全在自治事业,自治事业之能否发达,全视监督机关之能否敦促实行。”在他看来,“监督”是“法治”的一个基本要义,以往清廷预备立宪的各项举措之所以成绩不佳,正是因为“无国会以立其旁”,在出现偏差时,无国会进行“法律上之纠问”,最终造成各行政官的责任有名无实、有始无终。

国会的监督职能,与政府的独立责任,是张謇法治观念的一体两面。为了更好地实现法治型国会,张謇同时表达了他对责任内阁制的期待:

立宪国何以能之?其立法也,曰责任内阁。责任云者,以内阁代君上负责任焉耳。责任专于内阁,而君上日临而监察之。内政有失,则责内阁大臣焉;外交有失,则责内阁大臣焉。中外人民之观听,群倾注于内阁大臣。凡为内阁大臣者,但稍有知觉,决不能如向之持禄保位,泄沓自安。且其地处于可进可退,即有桀骜不驯之才,亦受责于举国之舆论而无所容逞。

要实现政府的责任独立,使其“受责于举国之舆论而无所容逞”,必然离不开国会的监督,而这是过去资政院做不到的。资政院作为筹备立宪时期建立的准立宪机关,虽然是国会的基础,但张謇认为它并没有监督内阁的能力,在划定国家责任的问题上,资政院也无法实现内阁真正的责任独立,“资政院与大臣有争执时,则恭候圣裁,是仍以君主当责任之冲,而大臣逸出于责任以外”,可见,张謇的法治型国会有着具体的内涵,而非抽象意义的存在。

余论:实业政治家的立宪旨趣及其评价

清末的十年间,张謇对代议制的认知先后经历了变法框架下权舆之制、立宪语境中的帝国议会以及预备立宪时期的法治国会三种样态,如此曲折的历程,实则受到人物的民族情怀、知识结构以及社会经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这一认知流变的背后彰显出一位实业政治家在对国家现代性思考过程中的特殊旨趣。

(一)主权意识下的立宪选择

国家现代性的首要考虑是如何确保国家主权的完整与独立,这一思考贯穿了张謇代议制设计的始终。张謇认为建设完备的代议机关是化解民族危机的重要法理手段,这一论断源于他对地缘政治以及国家外交的长期思考。早在《代某公条陈朝鲜事宜疏》一文中,张謇即表现出他对地缘政治的关注,主权意识初见端倪,同样的思考在日俄战争时期也有体现,“臣等窃惟日俄之争,祸连未解,要求终局,害必及我”。地缘政治是张謇分析民族处境的出发点,而清末地缘政治堪忧,薄弱的军事实力无法构筑起实质性的防御,因此张謇将外交视为解决民族危机的重要途径。国家主权观念在议会制度设计上的投射,使议会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国家主权的象征。张謇意识到,在以往专制体制之下,国家的外交全赖朝廷个别大臣担当,而这往往会导致谈判中的劣势地位,因此他认为应当由国会作为外交的后盾,这不仅可以分担外交大臣的压力,还可以震慑各国,获得国际法上平等的外交地位。

(二)儒家义理基础上所进行的立宪调和

借助传统儒家经义,对西方立宪制度进行新的阐释,或者对其进行必要的异化,可以说是近代立宪党人捍卫本土文明的天然使命。《变法平议》提出“道法二元论”,是作为儒者的张謇在面对时代变革时的一种本能反应,体现了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摸索平衡的努力。这样的思维范式,深刻影响了张謇等人后来的立宪实践。国会请愿时期,国内对立宪进程的讨论已经进入炽热化阶段,清廷坚持“预备”,而立宪党人则主张“速开国会”,双方的分歧表面上是对立宪的条件认知不一,实则却是传统文明与现代文明的博弈。为了有效消解国内保守人士对立宪的顾虑,张謇借助儒家的“经权”观念对“速开国会”的正当性进行论证:

君子之立言也有经有权,必明乎经之所在,而后不谬于权之用。朝廷以义使人民共任国家之责,人民亦以义奋而任其责,所谓经也。视国之濒于危而虑其亡,而谋所以救亡,“其亡其亡,系于苞桑,”圣人之言也,所谓经也。外审势之所灼,内度言之所宜,庶几达请愿之意而无所阻,则权也,而不戾于经也。

张謇在立宪问题上对新旧文明所作的调和,不单体现在他试图儒化立宪的一面,其内在的儒家思想也在发生一定改变,以适应立宪的要求。例如在“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上,传统的儒家向来推崇以圣人或贤人为基础的人治模式,主张“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而张謇试图调和治人与治法之间的固有矛盾,提出“立法之地,以治人生治法;行法之地,以治法生治人”的论断。人治与法治的调和,体现了张謇对国家现代性的深刻思考。

(三)实业政治的立宪自觉

清廷主导下的立宪活动,并非是基于国内社会条件的成熟而自发,实迫于外部民族危机以及国内革命思潮的压力,是清廷不得已而为之的政治妥协,因此它并不具有西方宪制背后诸如主权在民或社会契约的精神内核。在传统儒家名实义理的影响下,国内立宪党人并不满足对于立宪制度的功能性认知,他们迫切尝试对立宪制度的内在实质作出阐释,但是缺乏对西方代议制度的亲身体验,西方立宪的精神内核难以被理解和接受,因而他们一厢情愿地将传统政治中的纲常伦理内置于立宪制度中,最后导致了南橘北枳的异化。

这种异化现象,在张謇代议制认知的早期显得尤为明显,日俄战争后依然可见其强大的惯性。但在预备立宪之后,通过对国民程度论的反思,张謇已经深刻认识到代议制度之于国家及社会的意义,它不再是君主权威的修饰,而是一种主权上的象征,在立宪问题上,张謇已经实现了法治意识的自觉。张謇认知上的此种转变,与其长期以来实业政治的思维是分不开的。

近代法社会学家庞德曾对“现代化”的内涵有过一段精彩的论述:现代化并非就人类才智最新发明的政治法律制度而言,理智并非万能,必待适用和考验之后,方知其是否行得通。换言之,“现代化”并非指时间要素上的新颖与时髦,而是时空要素下的合乎实际。西方代议制度,并不完全是近代化或现代化的代名词,脱离适合于该制度的时空要素去理解,其过程不异于削足适履。可见,清末以来中国法律近代化之路必然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

作为一位颇具儒家风范的实业政治家,张謇身上彰显出中国精神的一个基本特征,那是一种追求超越的理想主义与讲实际的实用主义的结合。尽管他理想中的代议制形式,终究未能在清政府统治下实现,但他的思考却为后继者开辟了新的道路。


作者奚海林系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张謇与近代中国》2023年第1期。注释从略。